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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9/07

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肥政发〔20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肥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9日

肥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肥城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

  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可作为畜禽可养区。在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中心城区内,各镇街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

2.城市规划区、城镇规划区及村庄规划区。

3.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镇街区、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4.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

  康王河、汇河流域200米陆域; 大汶河肥城市境内流域200米陆域;尚庄炉水库周边200米陆域。

5.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

  牛山国家森林公园周边500米范围陆域;剪云山旅游度假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云蒙山旅游度假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刘台桃园景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陶山风景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肥城市行政区域内批准成立的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济兖路肥城市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泰肥一级路肥城市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薛馆线公路(S329)肥城市段两侧外延200米范围内;各重点景区、旅游重点村旅游路段两侧200米范围内。

  (注:A级重点旅游景区:仪阳镇刘台桃花源景区、孙伯镇云蒙山景区、潮泉镇翦云山景区、王瓜店街道办事处牛山景区;非A级重点景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春秋古城景区、湖屯镇陶山景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中央桃行景区、王瓜店街道办事处条水涧芳草地景区、边院镇布金山景区、安站镇陆房突围胜利红色旅游区。乡村旅游重点村:《肥城市乡村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划定的旅游重点村。)

7.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上风向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济兖公路、一级路、薛馆线公路(S329)20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集镇规划区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范围的区域。

5.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可养区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可以养殖的区域为可养区。

  各镇街区、村在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可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镇街区应严格按照肥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厂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市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营造良好的工作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