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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理流程》的通知

来源: 添加时间:2016/09/07

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理流程》的通知

鲁环办2015〕20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穿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二、办理流程

(一)资料申请

经环评确认,确实无法避让、需穿越省政府已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向省政府提交的请示。

2.项目所在设区市政府的意见。

3.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说明建设项目的铺设线路、无法避让保护区的理由、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水质保障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涉及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保护区及相关水源保护区的项目还应提交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对该项目的复函。

(二)资料受理及核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方予受理。

2.省厅由流域处牵头,会同环评、应急等处室,根据省政府批办意见,组织省国土、住建、水利、卫生和项目所在市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专项报告进行审核,召开评审会,出具专家意见。评审原则上应进行现场核查。

3.评审会审核通过的项目,要根据专家意见完善专项报告内容,并编制饮用水水源环境应急预案,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属于国家审批的项目,由流域处负责,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提交请示,提请批准项目穿越方案。根据省政府的指示,由省厅对项目建设单位复函,并提出相应的环保要求。

属于省级审批的项目,由流域处形成审核意见送环评处,并向省政府反馈办理结果。

4.审核未通过的项目,由流域处形成审核意见送环评处,并向省政府反馈办理结果。

附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报告提纲

附件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项报告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基本概况。

2.拟穿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介绍。

3.项目无法避让保护区的理由,说明穿越方案的合理性及限制因素。

4.项目穿越线路长度、与保护区和取水点的相对关系。

二、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对水源地的影响分析

建设单位要进行风险因素识别与评估,分析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因素、污染程度,评估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水质保障措施

1.建设单位建立健全水质保障责任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施工和运行管理,对施工和运行期生产和生活污染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2.根据项目施工期对水源地的影响,提出施工期水质保障及生态保护措施。在保护区内施工要设置水源地警示标志;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施工生产管理和生活区,禁止设置混凝土搅拌等易产生污染的环节或工段;施工运输要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距离取水口较近的工程,须采取错峰施工等措施降低工程施工对取水水质的影响;施工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3.根据项目运行期对水源地的影响,提出运行期水质保障措施。对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要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专用收集系统;对穿越水源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要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4、根据项目情况所必需的其他水质保障措施。

四、施工及运行过程中的应急措施

针对施工及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建设单位要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