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试行承诺备案制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发挥建设项目环保把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环保厅决定对环境污染及风险较小、生态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承诺备案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适用范围
(一)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辐射类除外),试行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制。
(二)《山东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鲁环函〔2014〕44号)中的项目,实行豁免审批,不纳入建设项目承诺备案制范围。
(三)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应当依法报批环评文件。
二、实施程序
(一)告知。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做到告知义务,使建设单位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并完全了解其承担的相关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内容进行承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类型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位置示意图、环境保护措施承诺内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相关备案材料后,不再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回执,项目完成备案;对不具备条件的,说明理由,予以退回。
(四)公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将已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形成网上项目台账,接受社会监督。
(五)移交。承诺备案材料由负责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移交同级环境监察机构。
三、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移交的备案项目承诺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市、县两级按照审批权限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备案项目总数的20%。对群众投诉或举报的备案项目,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备案承诺落实情况,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表》。环境监察机构定期将检查情况移交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出具现场检查合格意见;对于达不到承诺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责任追究”的要求分情况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兑现承诺的内容,对达不到承诺内容的应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对因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停产或停业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对其按以下主要情形处理:
1.对未按承诺建设且不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停产整顿。
2.对按承诺内容建设但未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
3.对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达标的责令关闭。
(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承诺备案制企业建立企业环保信息平台并进行公示,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不兑现承诺的建设单位列入环境管理信息“黑名单”。对于纳入“黑名单”项目的法人代表再次申请备案时应履行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要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权限要求,认真履职检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参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执行,违纪的应当给予处分,违法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及条件说明
2.建设项目环保告知书
3.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申报表
4.环境保护承诺书
5.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回执
附件1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范围及条件说明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登记表 | 备注 |
A农、林、牧、渔、海洋 | ||
1.农田改造项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草原、 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
2.农产品基地项目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3.畜禽养殖场、养 殖小区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4.淡水养殖工程 | 除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富营养化水域。 |
5.海水养殖工程 | 用海面积300亩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6.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 立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B电力 | ||
1.其他能源发电 | 分布式光伏发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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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机械、电子 | ||
1.电气机械及器材 制造 | 仅组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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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仪器仪表及文 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仅组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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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真空器件、 集成电路、半导体分 立器件制造、光电子 器件及其他电子器 件制造 | 其他 | 显示器件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4.印刷电路板、电 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 其他 | 印刷电路板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5.电子配件组装 | 其他 | 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机溶剂清洗工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D轻工 | ||
1.植物油加工 |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
|
2.肉禽类加工 | 年加工2万吨以下(不含2万吨) | 年加工 2 万吨以上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3.蛋品加工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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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产品加工 | 年加工量2 万吨以下, 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5.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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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食品制造 | 手工制作或单纯分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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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竹、藤、棕、草制品 制造 | 不含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 | 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8.纸制品 | 不含化学处理工艺 | 有化学处理工艺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6.工艺品制造 | 其他 | 不得包含电镀工艺、喷漆和机加工工艺 |
E纺织化纤 | ||
1.纺织品制造 | 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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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装制造 | 不得包含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且年加工 100 万件以下(不包含100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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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鞋业制造 | 其他 | 不得使用有机溶剂 |
F公路 | ||
1.配套设施、公路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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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民航机场 | ||
1.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其他(除供油工程外;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 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H城市交通设施 | ||
1.城市道路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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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桥梁、隧道 | 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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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 ||
1.粪便处置工程 | 日处理50 吨以下(不包含50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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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宾馆、酒店、办公用 房等 | 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J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 其他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有实验室的学校(不含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2.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 |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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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体育场、体育馆 | 占地面积2.2万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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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展览馆、博物馆、美 术馆、影剧院、音乐厅、 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 纪念馆 | 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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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环境敏感区指:(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三)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 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
6.批发、零售市场 | 营业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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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餐饮场所 | 6个基准灶头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环境敏感区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8.娱乐场所、洗浴场所 |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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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般社区服务设施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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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 | 车位2000个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11.长途客运站 | 除新建以外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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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洗车场 | 营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环境敏感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基本农田保护区。 |
13.汽车、摩托车维修和安检环检场所 |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
13.陵园、公墓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 |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告知书
×××项目业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项告知如下,请务必履行。
序号 | 告知内容 |
1 | 若项目建设地址、内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须另行申报。 |
2 | 项目未经环境影响备案不得开工建设,同时项目建设须符合规划、国土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
3 | 废水污染防治标准及措施要求。 |
4 | 废气防治标准及措施要求。 |
5 | 土壤防治标准及措施要求。 |
6 | 噪声防治标准及措施要求。 |
7 | 固废防治标准及措施要求。 |
8 | 建设施工期的环保要求。 |
9 | 涉及夜间施工作业的环保要求。 |
10 | 公开项目信息,及时告知周边利害关系人项目内容及环境保护措施相关信息。 |
11 | 如建设项目在环保申请过程中有瞒报、谎报、拒报等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承担。 |
若违反承诺将按照《通知》中第四款“责任追究”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项目业主: **市环境保护局
(手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工业生产类)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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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法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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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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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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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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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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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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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 □更名 □迁建 □延期 □补办 | ||||||||||||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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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万元) |
| 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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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原料、设备以及工艺情况描述 | |||||||||||||
产品名称 | 产品年产量 | 主要原辅料 | 主要设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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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 | |||||||||||||
排水情况 | 工业废水量(吨/日) |
| 生活用量(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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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 |
| 生活废水排放量(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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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用水量(吨/日) |
| 废水排放去向 |
| ||||||||||
附属设施 | 包括备用发电机、锅炉等型号、功率、燃料类型及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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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措施及排放标准 | 包括水、气、声、渣、土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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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环境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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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其他类)
项目名称 |
| ||||||
法人代表 |
| 法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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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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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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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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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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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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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 □更名 □迁建 □延期 □补办 | ||||||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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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万元) |
| 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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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种类 |
|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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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保措施及排放标准 | 包括水、气、声、渣、生态、土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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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环境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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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申报表(服务业)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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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法人电话 |
| ||||||||||
法人身份证号码 |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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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人电话 |
| ||||||||||
注册地址 |
| ||||||||||||
经营地址 |
| ||||||||||||
土地用途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
建设性质 | □新建 □扩建 □改建 □更名 □迁建 □延期 □补办 | ||||||||||||
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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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万元) |
| 环保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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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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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容 | |||||||||||||
(一)、旅业 | |||||||||||||
旅店 | 建筑面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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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间) |
| 床位(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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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房 | 洗衣房面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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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洗机型号(型) |
| 湿洗机台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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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洗机型号(型) |
| 干洗机台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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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餐饮 | |||||||||||||
餐厅 | 餐厅面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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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面积(米) |
| 炉灶(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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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 燃料种类 |
| 燃料用量(公斤/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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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箱 | 卡拉OK音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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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歌舞厅 | |||||||||||||
歌舞厅 | 娱乐场所面积(米) |
| DISCO舞厅面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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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音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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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身娱乐 | |||||||||||||
保龄球、桌球 | 球室面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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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道数(道) |
| 球桌(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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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拿浴、药浴 | 浴室面积(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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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型号(型) |
| 锅炉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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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情况 | |||||||||||||
排水情况 | 总用水量(吨/日) |
| 废水排放量(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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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用水量(吨/日) |
| 废水排放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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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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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 | |||||||||||||
空调设备 | 型号(型冷气机) |
| 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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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 | 型号(型) |
| 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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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 | 型号(型) |
| 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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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情况 | 燃料种类 |
| 用量(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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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及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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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保措施及排放标准 | 包括水、气、声、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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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环境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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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环境保护承诺书
**环保局:
1.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知晓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承诺项目属于备案范围。
2.本人承诺所填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如存在瞒报、谎报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3.本人承诺项目建设地址不属于禁止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废气和振动的区域和场所。
4.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具体申报项目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落实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5.本人承诺运营期污染物排放限值达相应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6.本人承诺项目建设、运营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接受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7.本人承诺涉及项目污染物排放引发环境纠纷,主动承担处理、化解环境纠纷的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
8.本人承诺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报备案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
承诺人(手印、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承诺备案回执
XXX单位:
你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到我局窗口申报了建设项目环评承诺备案申报表,同意该项目备案,备案号:#######号。
该备案回执可用于办理其他部门手续。
XXXX(环保部门)
——年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