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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环保局政务公开指南

来源: 添加时间:2017/11/28
肥城市环保局政务公开指南
肥城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指南】

为更好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肥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和范围

本单位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肥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肥城市政府网站上查阅,也可到肥城市环境保护局查阅该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受理公开两种形式。本单位具体网址为:http://www.fchbj.gov.cn。本单位当面受理机构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地址:环保局人秘科)。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3362856。

本单位还将采用公开栏、明白纸、电子显示屏、人员值日等其它辅助形式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不能超过20日。本单位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将在有效期内保留,其余的信息将在网上保留一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单位不再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到本单位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如果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机构为肥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地址:环保局人秘科)。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00,下午2:30-5:30。联系电话:3362856。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肥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三)申请处理

1、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单位的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对于申请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予以当场答复。

4、申请人获取的信息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名称。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肥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肥城市监察局举报。肥城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室)举报电话:3211206。肥城市监察局举报电话:3211110,或通过“肥城廉政网”进行网上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肥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责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泰安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省和泰安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及市外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环保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家、省和泰安市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年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受理,提供环保审批咨询并进行现场踏勘;按国家、省和泰安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六)负责环境污染物防治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和泰安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细则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拟定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辐射安全规划、计划;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督促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监督。

(十一)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保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环境保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肥城市环境保护局下设人秘科(财务)、污染控制科、监督管理科、法制宣传科、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环境应急、环境信访)、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主要职责如下:

人秘科(财务):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

2、负责起草局工作计划、总结,督查、督办各项任务落实和完成;

3、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上报、保密工作;

4、组织制定有关内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和机关内部规范化管理,并督促实施;

5、负责来客接待、车辆管理、安全保卫、大楼管理和综合性会议等后勤保障工作;

6、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7、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登记、领报;

8、、负责局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9、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11、负责局机关科技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

12、负责组织编报和执行局年度财务预决算;

13、负责拟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自身能力建设的投资计划并监督管理;

14、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15、负责局系统行政、事业经费的领拨、审核和医疗、公积金等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6、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和政府采购工作;

17、负责局会计报表及上报;

18、负责国家环保资金申请和管理工作;

19、负责监督全市排污费的解缴工作;

2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1、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污染控制科:

1、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

2、负责重点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

3、负责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5、负责申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工作;

6、负责与职责有关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7、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监督管理科:

1、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承担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

3、拟订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实施《肥城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生态市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承担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5、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

6、组织指导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监督、指导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8、负责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

9、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0、组织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

11、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

12、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

13、监督、指导湿地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14、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1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法制宣传科:

1、负责环境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2、对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审查;

3、组织环保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4、负责环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5、承办行政赔偿事宜;

6、负责查处违法案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工作;

7、负责环境刑事案件向司法机关移交工作;

8、负责执法错案追究和执法人员考核奖惩有关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10、负责协调各级教育部门开展“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

1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污染物总量控制办公室: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泰安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政策、措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制定

2、负责落实减排目标责任书与减排工程的核查,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建立有关减排档案;定期上报污染物减排的相关材料

3、新上项目总量指标的审批与管理

4、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

5、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环境监察大队(环境应急、环境信访):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肥城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负责排污单位的排污费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单位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

5、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6、负责对各种污染源、各种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8、负责环境突发和应急事件管理及处理,对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9、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与环境信访、纠纷的调查处理,做好“12369”环保热线的受理咨询服务工作;

10、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11、承担主管和上级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监测站(监控中心):

1、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2、参与本辖区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并贯彻执行;

3、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编写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报告书;

4、按环保部门要求对污染源排污因子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测,为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为排污申报、排污统计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中的总量核实和检查提供实测和核实数据;为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中有关指标核实提供监测数据;为辖区内污染事故处理和污染纠纷仲裁提供监测数据;为环境突发和应急事件提供监测数据;

5、负责放射源管理工作;

6、负责环境自动监控工作;

7、在确保完成指定性任务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技术力量,为社会提供科技服务;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行政执法类事项】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保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办理对象及范围:在肥城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符合办理范围的。

办理程序: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批复(或上报)。

办理时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及状态:肥城市环境保护局不具有审批权限的项目需上报泰安市环境保护局。

2、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事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肥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

办理条件: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办理程序: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批复。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及状态: 哪一级审批哪一级验收。

3、事项名称:发放排污许可证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市内排污单位。

办理条件:独立法人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有排污总量指标、且达标排放的。

办理程序:单位申请-申请报告、监测报告-现场核准-审批。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及状态: 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定期检查。

4、事项名称: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和闲置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市内排污单位。

办理条件:拆除、闲置理由充分。

办理程序:单位申请-现场核准-审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理结果及状态: 对污染防治设施定期检查。

(二)行政处罚(共1项)

事项名称: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肥城区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办理条件:经检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属实的。

办理程序:环境违法案件审理工作程序。

(三)行政征收(共1项)

事项名称:征收排污费

事项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肥城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办理条件:肥城区域内有排污行为单位。

办理程序:排污费征收程序。

【便民服务类事项】

事项名称:环境监测服务

事项依据:《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办理对象及范围:肥城市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办理条件:说明事由和基本情况,涉及信访的最好由当地政府或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

办理程序:1、提供事由及基本情况;2、签订委托协议;3、实施现场监测;4、按规定时间出具报告单。

办理时限:一般项目监测后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视监测要求时间具体确定。

费用情况:依据[1993]鲁价涉字第183号收费。

办理结果及状态: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