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逐步取消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公告

来源: 添加时间:2017/09/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了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为保障《条例》中竣工环保验收的相关工作要求顺利衔接、平稳过渡,根据我局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所需的时限情况,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7年9月16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如需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可根据环保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要求,先行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待2017年10月1日起,按正式发布的通知要求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我局9月16日前已受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于9月22日前上报符合要求的验收相关材料。
    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取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的所有相关工作事项。
    特此公告。

肥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6日